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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 亲子鉴定在我国的应用
亲子鉴定网   2009-11-02 16:36:44 作者:亲子鉴定 来源:专业dna亲子鉴定网 文字大小:[][][]

  1.亲子鉴定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
  《刑法》第236 条规定了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因为害怕犯罪嫌疑人的威胁、害怕以后难以见人,或者内心产生恐惧而没有及时报案,使办案人员失去及时采集证据的时机,而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有的受害人为证明其清白,或者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采取生下孩子的方式进行取证,此时可使用先进的DNA鉴定方法进行亲子关系的鉴定,从而让罪犯难逃法网。

  《刑法》第240 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当警察将被拐卖的儿童解救后,随即会遇到如何找到其生父母的问题。因为儿童的记忆力所限和人贩子的多次转手致使寻找过程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以此借助DNA 基因分析技术来鉴定被拐卖儿童与丢失儿童家长之间是否具有亲子关系。

  此外,我国社会正处于剧烈的转型时期,各类刑事案件也在各地不断出现。尤其是杀人碎尸案件,因其手段的极其残忍,一旦发生,往往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影响。从刑事侦查的角度看,杀人碎尸案件被害人的尸体不是处于完整的形态,有的甚至被分割成十几块、几十块,而且分散多处,必然导致被害人的身份难以辨别。DNA 鉴定技术在此类案件的侦查中能发挥独特的作用。通过DNA 分析可以将碎尸块整合一具完整的尸体,同时通过检测被报失踪者父母或子女的DNA,往往能够确定死者身份。

  2.民事审判实践中的亲子鉴定。
  我国《婚姻法》虽然未明文规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但是根据法学原理,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女方受所孕生的子女就应当认定为婚生子女。如果丈夫一方怀疑孩子不是其亲生的,为此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来确定。这种情况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比较多,作为丈夫一方主要是为了在离婚诉讼中取得主动权,或者要求妻子一方返还之前支付的对孩子的抚养费,或是为了之后不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更由于《婚姻法》的离婚赔偿制度中规定了过错补偿原则,若丈夫一方能够通过亲子鉴定证明孩子并非其亲生,那么其不仅在诉讼中加大了胜诉的可能,而且可以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精神损害的赔偿等方面赢得先机,当然还可以解除困绕其心中的“心病”——小孩是否是其亲生。还有女方主动提出要求作亲子鉴定。在涉及婚姻案件时,还有女方主动提出他们婚内所生的小孩不是丈夫的亲生骨肉,此时如果男方不予认可,女方可要求作亲子鉴定。其原因主要是:女方要争得孩子的抚养权,而且自己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但是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较少。此外女方在追索子女的抚养费纠纷中向法庭申请要求确定某男性为该子女的父亲,从而提出要求做亲子鉴定。因婴儿抱错怀疑非自己亲生而拒绝从医院抱领的,医院或者父母方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

  社会发展至今,“包二奶”之风已风靡神州大地,这便会向原来传统的法律提出挑战,在司法实践中,婚外有了第三者并且有了孩子,但所包养“二奶”和“二奶”所生之子女的法律地位未能够得到确认。涉及到“二奶”,因为我国《婚姻法》不承认一夫多妻制,所以不可能为其正名;至于“二奶”之子女,在法律上是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第25 条的规定,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不过要证明其为亲生子女,除了用法律文书的方式承认外,只有借助亲子鉴定了。尤其是在该男性自然或意外死亡之后,要确保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只有证明其与被继承人之间有血缘关系,目前这种司法案例的比例正在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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